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细则

    2022-03-04 16:43:14 来源: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浏览数:0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根据我校《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遴选或认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的审核。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基本要求:

  1.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身体健康,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能够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原则上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三年(计算时间截止招生年份的7月1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满足延退条件的导师经个人申请(需填写《招生承诺书》)、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可继续招生。导师退休时,尚有未完成全部学业研究生的,应将指导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转给导师组其他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

  3.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主持在研科研课题且当年可支配经费10万元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且课题主持人承诺该课题经费中10万元以上用于该导师培养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B 类及以上论文 1 篇或 D类及以上论文 3篇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省部级一等奖为前 4 位,二等奖为前 3 位,三等奖为前 2 位;国家级奖有证书)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 位完成人)。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主持厅(局)级以上在研科研课题且当年可支配经费3万元以上,或主持横向在研科研课题且当年可支配5万元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B 类及以上论文 1 篇或 D类及以上论文 3篇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厅局级一等奖的为前 3 位,二等奖的为前 2 位,三等奖的为首位;省部级一等奖为前 5 位,二等奖为前4 位,三等奖为前 3 位;国家级奖有证书)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4 位完成人)。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当年培养研究生(包括在培研究生与拟招生研究生总数)人均当年可支配科研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

  青岛农业大学须为项目承担(依托)第一单位(校外兼职导师除外)。项目结题时间以合同书或者协议书为准。

  4.能够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发放在读研究生助研津贴。

  5. 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招生的导师需经招生主导学科和辅助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学科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分别向主导和辅助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提交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材料。主导和辅助学科招生资格审核均通过后,导师须提交《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招生承诺书》(一式三份,由主导和辅助学科以及研究生处分别存档)。

  二、重视导师师德师风、学术道德与培养绩效的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招、停招等处理:

  1.本人或所指导研究生违反党纪国法,并受到各种处分的;

  2.导师本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违反青岛农业大学有关意识形态、师德师风考核、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等规定,以及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

  3.在省级及以上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过程中,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1篇为“存在问题论文”的,取消导师两年招生资格;有2篇及以上或连续2年有“存在问题论文”的,取消导师五年招生资格。期满后重新申请招生资格。

  4.导师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导师资格,并将正在指导的尚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转给导师组其他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导师资格;

  5.出现其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合适招生的情况。

  三、本实施细则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办法》不符之处,以学校文件为准。